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鄂社领办〔2010〕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推动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湖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健康发展。
第三条省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同时,适当扶植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基层、边远、民族地区的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在省委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省委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各市州委宣传部、省直各单位、各高校受省社科规划办的委托,管理本地区和本单位的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省社科基金项目。各级管理机构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省社科基金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要点发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一般在当年的第一季度。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省社科规划办先向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和各市州党委宣传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经省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年度课题指南分应用对策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两部分。应用对策研究提供选题题目,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不提供选题题目,由研究者自选。
第六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要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发展规律,突出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引导和促进具有湖北特色的优势学科建设,积极推进理论创新。
第七条省社科基金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未发表或未出版的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个别重要研究课题,以省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三章申报
第九条省社科基金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后一个月内,各地各单位将本年度课题研究计划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当年11月份为受理申报时间。
第十条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现工作地在湖北的单位和个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申报成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学术价值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申报成果一般应为已完成但没有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5.已被批准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项目的不能申报。
6.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过去负责的省社科基金项目已结项。
7.鼓励科研单位与实际工作部门联合进行课题攻关。
第十一条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的要求,认真填写《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查。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日期内统一送交省社科规划办。其中重大研究报告或专著类成果可以随时申报,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申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
第四章 评审、立项和结项
第十二条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从国家和省社科规划办设立的专家库中遴选。省社科基金项目专家库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省社科规划办在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省社科基金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初评采用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省社科规划办一般将研究成果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分为四类,分送若干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专家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等打分。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意见和等级、分值,按一定比例,选出等级、分数列前的研究成果,进入终评。
3.终评。终评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组主要由省内社科研究教学机构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对进入会议评审的研究成果进行匿名评等打分,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认定“优秀”等次的成果,即拟定立项。对拟立项成果,由评审专家签署推荐意见。
4.公示。对拟定立项的成果,在湖北社会科学网、湖北理论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省社科规划办对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凡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者,一经查实,由省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且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
5.复核审批。省社科规划办对拟定立项的成果进行复核后,报省社科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严格实行专家本人回避制度,凡本人申报课题的专家,当年不聘为省学科评审组专家。
2.凡涉及本人申报课题的省社科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在评议时必须回避。
3.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4.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课题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厅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或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立项。
第十六条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社科规划办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课题负责人下达《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做好撰写成果摘要等结项事宜,报省社科规划办审定;省社科规划办审核通过后,即下发《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立项、结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和《结项证书》为准。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省社科规划办按照项目经费支出有关规定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审批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开支限于:
1.为课题研究服务的资料费;
2.国内调研差旅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必要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6.研究成果的宣传费用;
7.适量的管理费;
8.课题研究必需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资助经费使用和分配要合理。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记账。
第十九条资助经费拨至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代管并负责监督。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不得超过代管经费的5%。
第二十条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和分配。课题组全体成员均应自觉接受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按有关规定撤消的项目,省社科规划办可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超出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应负责追回和偿还该项目资助经费。
第六章成果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成果宣传推广机制。省社科规划办、各课题承担者和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服务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及时编发《成果要报》,报送有关领导。同时,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优秀成果。
第二十三条各级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省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基金研究成果有优先使用权。省社科规划办每年从立项课题中挑选若干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作为“湖北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统一出版,同时,编辑出版《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摘编》。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
第二十四条鼓励省社科规划项目积极申报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以及其他奖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社科规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