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艺术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十三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遵循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文化艺术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项目类别和评审项目内容,按照1:5的比例从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再进行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资助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三条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工作人员离职后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五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要求以当年《立项通知书》所附预算编制说明为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各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提交汇总报告。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各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作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七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由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1年以上;
7.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
8.中止研究协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报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1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条为科学评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三十一条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必要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项目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等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结果须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
第三十二条选定通讯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鉴定组织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3.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人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4.地域性研究项目必须有本地区专家参与鉴定;
5.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6.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5.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可申请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研究成果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三十五条验收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或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资助。
第三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1.不按照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3.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的;
5.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6.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项目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四十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2.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4.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5.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6.不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7.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艺术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1.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3.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4.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5.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2.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3.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4.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研发和完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立项、重要事项变更、年度检查、鉴定结项、成果管理等工作逐步纳入管理系统。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于2015年12月3日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